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精神,推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培训机构管理
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可承担我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信息通过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三、培训组织与实施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报名
1.符合条件的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到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机构报名,填写《呼伦贝尔市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表》(详见附件)。
2.劳动预备制培训报名时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初、高中毕业证(或学生证、学籍证明)复印件。
(2)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另需提供户口复印件和低保证明。
(二)培训机构将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人员信息通过内蒙古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实名制录入。
(三)培训机构设置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工种)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2019〕12号)范围内,并遵循国家规定的统一教学模式、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培训。培训学员按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鼓励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工种)以外的就业技能培训。
(四)培训机构可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积极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顺利实现就业。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6至12个月,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需对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呼伦贝尔市就业技能培训档案留存材料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培训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实行“培训机构垫付”政策。对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一)培训补贴标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要求,培训6个月以上的每人补贴2000元,达到12个月的每人补贴3500元标准执行。
(二)生活费补贴标准。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规定,每年人均1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补贴申请时限。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时限不超过12个月(以培训合格证书时间为准)。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申请和办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办理流程
(一)开班申请
1. 办理流程
培训机构通过内蒙古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向经办机构提出开班申请,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系统比对、部门协查和内部核查等措施,进一步核实参训人员类别,对提交的开班申请及时审核。
2. 办理要件
提供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
①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及其所申请开办的培训班期专业(工种)已经过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并公布。
②班期内的教学计划、学员信息、班期信息录入内蒙古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培训管理模块,并提交培训开班申请。
③至少于开班日期前的 5 个工作日在系统内提交开班申请。
(二)过程监督
市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对培训过程监管进行指导,旗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旗市区就业服务部门在培训中采取视频检查、不定期现场检查、电话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过程监管,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结业申请
1. 办理流程
培训机构通过内蒙古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向经办机构提出结业申请。经办机构自接到结业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业审核。
2. 办理要件
职业培训结业申请表。
①该班期已经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时和结业考核。
②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结业考核成绩录入内蒙古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培训管理模块,并提交培训结业申请。
(四)培训合格证书发放
市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旗市区审核的合格学员名单派发结业证书编号,培训机构负责结业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补贴申请
1. 办理流程
培训机构通过内蒙古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将结业审批通过的学员向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办机构接到补贴申请要及时进行补贴协查,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经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拨付。
2. 办理要件
基本身份类证明、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受理补贴申请的经办机构应与受理开班申请和结业申请的经办机构一致。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当地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就业服务部门为劳动预备制培训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提供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信息,搭建劳动力供需平台,帮助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二)培训机构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市场需求的培训专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培训。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呼伦贝尔市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表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呼伦贝尔市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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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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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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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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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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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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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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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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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职业(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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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职业(工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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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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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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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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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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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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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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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申请人承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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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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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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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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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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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旗市区就业服务本门、培训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