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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245Y/202410-0003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宣传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0-31
劳动能力鉴定宣传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二、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划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三、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份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