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参保:用人单位成立30日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工参保:《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即使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不参加社保或是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该行为也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为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企业缴纳的单位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中。
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每年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不到60%水平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六、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企业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职工个人社保补缴: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除上述两种情况不得补缴外,职工在社保断缴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断缴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补缴。该职工可以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可以累计计算。
八、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当地社保窗口办理即可。
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标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
十、领取养老待遇条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可办理退休,领取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能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至15年,应按以下办法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一是如果该职工是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年龄时,需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才能办理退休;如果该职工是在2011年7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年龄时,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联系科室:呼伦贝尔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科
联系电话0470-823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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