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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245Y/202410-0003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宣传材料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0-3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只须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和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